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收入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日期:2023-05-08 16:02:04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收入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一、新收入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当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时,如果各方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对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作出调整,以剔除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企业应当在单个合同层面考虑融资成分是否重大,而不应在合同组合层面考虑这些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汇总影响对企业整体而言是否重大。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在确定该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的折现率。该折现率一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用风险等情况的变化而变更。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合同中是否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合同中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现销价格,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现销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重大融资利益),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中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合同开始日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应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全额确认收入。

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时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三、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税会差异

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相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因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不存在税税差异。

2.会计核算与增值税的税会差异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会计核算为商品控制权转移时全部确认收入;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会计上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所属年度按现销价格确认收入,现销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重大融资利益),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3.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

合同开始日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且未跨年,会计和企业所得法都在当年全额确认了收入,不存在税会差异。

合同开始日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但跨年了,存在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即在不同的年度)确认收入;会计上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所属年度全额确认收入。

合同开始日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超过一年了,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这种情况存在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即在不同的年度)确认收入;会计上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所属年度全额确认收入。

合同开始日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超过一年了,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这种情况存在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即在不同的年度)确认收入;会计上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所属年度按现销价格确认收入,现销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重大融资利益),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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